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ღ,凯发国际ღ◈◈ღღ。凯发首页官网登录ღ◈◈ღღ,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官网ღ◈◈ღღ。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ღ◈◈ღღ,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ღ◈◈ღღ。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ღ◈◈ღღ。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ღ◈◈ღღ。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ღ◈◈ღღ,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ღ◈◈ღღ。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ღ◈◈ღღ、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ღ◈◈ღღ,其权益受本法保护ღ◈◈ღ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ღღ,受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保护ღ◈◈ღღ。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ღ◈◈ღღ、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ღ◈◈ღღ,应当遵守本法ღ◈◈ღღ;本法未作规定的ღ◈◈ღღ,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ღ◈◈ღღ。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ღ◈◈ღღ,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ღ◈◈ღღ、产地ღ◈◈ღღ、生产者ღ◈◈ღღ、用途ღ◈◈ღღ、性能ღ◈◈ღღ、规格ღ◈◈ღღ、等级ღ◈◈ღღ、主要成份ღ◈◈ღღ、生产日期ღ◈◈ღღ、有效期限ღ◈◈ღღ、检验合格证明ღ◈◈ღღ、使用方法说明书ღ◈◈ღღ、售后服务凯发网站·(中国)集团ღ◈◈ღღ,或者服务的内容ღ◈◈ღღ、规格ღ◈◈ღღ、费用等有关情况ღ◈◈ღღ。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ღ◈◈ღღ,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ღ◈◈ღღ,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ღ◈◈ღღ、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ღ◈◈ღ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ღ◈◈ღღ,有权获得质量保障ღ◈◈ღღ、价格合理ღ◈◈ღღ、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尚书好孕txtღ◈◈ღღ,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ღ◈◈ღღ。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ღ◈◈ღღ、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ღ◈◈ღღ,享有人格尊严ღ◈◈ღღ、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ღ◈◈ღღ,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ღ◈◈ღღ。
消费者有权检举ღ◈◈ღღ、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ღ◈◈ღღ,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ღ◈◈ღღ、建议ღ◈◈ღღ。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应当恪守社会公德ღ◈◈ღღ,诚信经营ღ◈◈ღ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ღღ;不得设定不公平ღ◈◈ღღ、不合理的交易条件ღ◈◈ღღ,不得强制交易ღ◈◈ღღ。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的要求ღ◈◈ღღ。对可能危及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ღ◈◈ღღ,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ღ◈◈ღ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ღ◈◈ღღ。
宾馆ღ◈◈ღღ、商场ღ◈◈ღღ、餐馆ღ◈◈ღღ、银行ღ◈◈ღღ、机场ღ◈◈ღღ、车站ღ◈◈ღღ、港口ღ◈◈ღღ、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ღ◈◈ღღ,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ღ◈◈ღღ。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ღ◈◈ღღ,有危及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危险的ღ◈◈ღღ,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ღ◈◈ღღ,并采取停止销售ღ◈◈ღღ、警示ღ◈◈ღღ、召回ღ◈◈ღღ、无害化处理ღ◈◈ღღ、销毁ღ◈◈ღღ、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ღ◈◈ღღ。采取召回措施的ღ◈◈ღღ,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ღ◈◈ღღ。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ღ◈◈ღღ、性能ღ◈◈ღღ、用途ღ◈◈ღღ、有效期限等信息ღ◈◈ღღ,应当真实ღ◈◈ღღ、全面ღ◈◈ღ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ღ◈◈ღღ。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ღ◈◈ღღ,应当作出真实ღ◈◈ღღ、明确的答复ღ◈◈ღღ。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ღ◈◈ღღ;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ღ◈◈ღღ,经营者必须出具ღ◈◈ღ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ღ◈◈ღღ、性能ღ◈◈ღღ、用途和有效期限ღ◈◈ღღ;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ღ◈◈ღღ,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ღ◈◈ღღ。
经营者以广告ღ◈◈ღღ、产品说明ღ◈◈ღ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ღ◈◈ღღ,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ღ◈◈ღ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ღ◈◈ღღ、计算机ღ◈◈ღღ、电视机ღ◈◈ღღ、电冰箱ღ◈◈ღღ、空调器ღ◈◈ღღ、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ღ◈◈ღ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ღ◈◈ღღ,发生争议的ღ◈◈ღღ,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ღ◈◈ღღ。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ღ◈◈ღღ,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ღ◈◈ღღ、当事人约定退货ღ◈◈ღღ,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ღ◈◈ღღ、修理等义务ღ◈◈ღღ。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ღ◈◈ღღ,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ღ◈◈ღღ;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ღ◈◈ღღ,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ღ◈◈ღღ,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ღ◈◈ღღ,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ღ◈◈ღღ、修理等义务ღ◈◈ღღ。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ღ◈◈ღღ、电视ღ◈◈ღღ、电话ღ◈◈ღღ、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ღ◈◈ღღ,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ღ◈◈ღღ,且无需说明理由ღ◈◈ღღ,但下列商品除外ღ◈◈ღღ: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ღ◈◈ღ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ღ◈◈ღღ。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ღ◈◈ღღ;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ღ◈◈ღღ,按照约定ღ◈◈ღღ。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ღ◈◈ღღ,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ღ◈◈ღღ、价款或者费用ღ◈◈ღღ、履行期限和方式ღ◈◈ღღ、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ღ◈◈ღღ、售后服务ღ◈◈ღღ、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ღ◈◈ღღ,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ღ◈◈ღღ。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ღ◈◈ღღ、通知ღ◈◈ღღ、声明ღ◈◈ღღ、店堂告示等方式ღ◈◈ღღ,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ღ◈◈ღღ、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凯发网站·(中国)集团ღ◈◈ღღ、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ღ◈◈ღღ、不合理的规定ღ◈◈ღღ,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ღ◈◈ღღ。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ღ◈◈ღღ、诽谤ღ◈◈ღღ,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ღ◈◈ღღ,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ღ◈◈ღღ、电视ღ◈◈ღღ、电话ღ◈◈ღღ、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ღ◈◈ღღ,以及提供证券ღ◈◈ღღ、保险ღ◈◈ღღ、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ღ◈◈ღ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ღ◈◈ღღ、联系方式ღ◈◈ღღ、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ღ◈◈ღღ、价款或者费用ღ◈◈ღღ、履行期限和方式ღ◈◈ღღ、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ღ◈◈ღღ、售后服务ღ◈◈ღღ、民事责任等信息ღ◈◈ღღ。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ღ◈◈ღ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尚书好孕txtღ◈◈ღღ,应当遵循合法ღ◈◈ღღ、正当ღ◈◈ღღ、必要的原则ღ◈◈ღღ,明示收集ღ◈◈ღღ、使用信息的目的ღ◈◈ღღ、方式和范围ღ◈◈ღღ,并经消费者同意ღ◈◈ღღ。经营者收集ღ◈◈ღ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ღ◈◈ღღ,应当公开其收集ღ◈◈ღღ、使用规则ღ◈◈ღღ,不得违反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ღ◈◈ღღ、使用信息ღ◈◈ღღ。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ღ◈◈ღღ,不得泄露ღ◈◈ღღ、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ღ◈◈ღღ。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ღ◈◈ღღ,确保信息安全ღ◈◈ღღ,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ღ◈◈ღღ、丢失尚书好孕txtღ◈◈ღღ。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ღ◈◈ღღ、丢失的情况时ღ◈◈ღღ,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ღ◈◈ღღ。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ღ◈◈ღღ、法规ღ◈◈ღღ、规章和强制性标准ღ◈◈ღღ,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尚书好孕txt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ღ◈◈ღღ,组织ღ◈◈ღღ、协调ღ◈◈ღღ、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ღ◈◈ღღ,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ღ◈◈ღ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ღ◈◈ღღ,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ღ◈◈ღღ,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的行为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ღღ,采取措施ღ◈◈ღ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ღღ。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ღ◈◈ღღ、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ღ◈◈ღღ,及时调查处理ღ◈◈ღღ。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ღ◈◈ღ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ღ◈◈ღ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ღ◈◈ღღ。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ღ◈◈ღღ,有危及人身ღ◈◈ღღ、财产安全危险的ღ◈◈ღღ,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ღ◈◈ღღ、警示ღ◈◈ღღ、召回ღ◈◈ღღ、无害化处理ღ◈◈ღღ、销毁ღ◈◈ღღ、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ღ◈◈ღღ。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尚书好孕txt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ღ◈◈ღღ。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ღ◈◈ღღ,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ღ◈◈ღ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ღ◈◈ღღ,必须受理ღ◈◈ღღ,及时审理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ღ◈◈ღღ。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ღ◈◈ღღ,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ღ◈◈ღღ,引导文明ღ◈◈ღღ、健康尚书好孕txtღ◈◈ღ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ღ◈◈ღღ;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ღ◈◈ღღ,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ღ◈◈ღღ,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ღ◈◈ღღ;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ღ◈◈ღღ,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ღ◈◈ღღ。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ღ◈◈ღღ、使用商品时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ღ◈◈ღღ。销售者赔偿后ღ◈◈ღღ,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ღ◈◈ღღ,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ღ◈◈ღღ。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ღ◈◈ღღ、财产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ღ◈◈ღღ,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ღ◈◈ღღ。属于生产者责任的ღ◈◈ღღ,销售者赔偿后ღ◈◈ღღ,有权向生产者追偿ღ◈◈ღღ。属于销售者责任的ღ◈◈ღღ,生产者赔偿后ღ◈◈ღღ,有权向销售者追偿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ღ◈◈ღღ、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ღ◈◈ღღ,因原企业分立ღ◈◈ღღ、合并的ღ◈◈ღღ,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ღ◈◈ღღ。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ღ◈◈ღღ,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ღ◈◈ღღ,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ღ◈◈ღღ。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ღ◈◈ღღ、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ღ◈◈ღღ。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ღ◈◈ღღ,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ღ◈◈ღღ、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ღ◈◈ღღ。展销会的举办者ღ◈◈ღღ、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ღ◈◈ღღ,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ღ◈◈ღღ。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ღ◈◈ღ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ღ◈◈ღ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ღღ,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ღ◈◈ღ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ღ◈◈ღღ,应当履行承诺ღ◈◈ღ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ღ◈◈ღღ,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ღ◈◈ღ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ღ◈◈ღ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ღ◈◈ღღ,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尚书好孕txtღ◈◈ღღ。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ღ◈◈ღღ,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ღ◈◈ღღ。广告经营者ღ◈◈ღღ、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ღ◈◈ღღ,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ღ◈◈ღღ。广告经营者ღ◈◈ღღ、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ღ◈◈ღღ、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ღ◈◈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ღღ。
广告经营者ღ◈◈ღღ、发布者设计ღ◈◈ღღ、制作ღ◈◈ღღ、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ღ◈◈ღ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ღ◈◈ღღ、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造成消费者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ღ◈◈ღღ。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ღ◈◈ღღ,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ღ◈◈ღღ,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ღ◈◈ღღ。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ღ◈◈ღღ,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ღ◈◈ღ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ღ。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ღ,除本法另有规定外ღ◈◈ღღ,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承担民事责任ღ◈◈ღღ: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ღ◈◈ღღ、重作ღ◈◈ღღ、更换ღ◈◈ღღ、退货ღ◈◈ღღ、补足商品数量ღ◈◈ღღ、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ღ◈◈ღ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ღ◈◈ღღ,应当赔偿医疗费ღ◈◈ღღ、护理费ღ◈◈ღღ、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ღ◈◈ღ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凯发网站·(中国)集团ღ◈◈ღღ。造成残疾的ღ◈◈ღღ,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ღ◈◈ღღ。造成死亡的ღ◈◈ღღ,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ღ◈◈ღღ。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ღ◈◈ღღ、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ღ◈◈ღღ,应当停止侵害ღ◈◈ღღ、恢复名誉ღ◈◈ღღ、消除影响ღ◈◈ღღ、赔礼道歉ღ◈◈ღღ,并赔偿损失ღ◈◈ღღ。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ღ◈◈ღღ、搜查身体ღ◈◈ღღ、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ღ◈◈ღ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ღ◈◈ღ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ღ◈◈ღღ。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ღ◈◈ღ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ღ◈◈ღღ、重作ღ◈◈ღღ、更换ღ◈◈ღღ、退货ღ◈◈ღღ、补足商品数量ღ◈◈ღღ、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ღ◈◈ღღ,应当按照约定提供ღ◈◈ღღ。未按照约定提供的ღ◈◈ღღ,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ღ◈◈ღღ;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ღ◈◈ღღ、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ღ◈◈ღღ。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ღ◈◈ღღ,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ღ◈◈ღ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ღ◈◈ღ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ღ◈◈ღღ,为五百元ღ◈◈ღღ。法律另有规定的ღ◈◈ღღ,依照其规定ღ◈◈ღღ。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ღ◈◈ღღ,仍然向消费者提供ღ◈◈ღღ,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ღ◈◈ღღ,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ღ◈◈ღღ、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ღ◈◈ღღ,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ღ◈◈ღღ。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ღ◈◈ღღ,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ღ◈◈ღღ,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ღ◈◈ღღ,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执行ღ◈◈ღღ;法律ღ◈◈ღღ、法规未作规定的ღ◈◈ღ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没有违法所得的凯发网站·(中国)集团ღ◈◈ღღ,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责令停业整顿ღ◈◈ღღ、吊销营业执照ღ◈◈ღღ: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ღ◈◈ღღ,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ღ◈◈ღღ、厂址ღ◈◈ღღ,篡改生产日期ღ◈◈ღ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ღ◈◈ღღ;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ღ◈◈ღღ、警示ღ◈◈ღღ、召回ღ◈◈ღღ、无害化处理ღ◈◈ღღ、销毁ღ◈◈ღღ、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ღ◈◈ღღ;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ღ◈◈ღღ、重作ღ◈◈ღღ、更换ღ◈◈ღღ、退货ღ◈◈ღღ、补足商品数量凯发网站·(中国)集团ღ◈◈ღღ、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ღ◈◈ღ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ღ◈◈ღღ;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ღ◈◈ღღ,除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ღ◈◈ღღ,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ღ◈◈ღღ,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ღ◈◈ღ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ღ◈◈ღ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ღ◈◈ღღ、罚金ღ◈◈ღღ,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ღ◈◈ღღ,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ღ◈◈ღღ。
第六十条 以暴力ღ◈◈ღღ、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拒绝ღ◈◈ღღ、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ღ◈◈ღღ,未使用暴力ღ◈◈ღღ、威胁方法的尚书好孕txtღ◈◈ღ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ღ◈◈ღღ。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ღ◈◈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ღ◈◈ღღ;情节严重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